1、 除非汇票乃交回承兑人,否则该放弃事,必须以书面申明。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能找到付款人或承兑人,则向彼等提示,或在其最后为人所知的营业处所或居住地提示。
3、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4、 如汇票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破产或无能力偿债或暂停付款者,执票人可办理拒绝证书,以便向发票人及背书人追偿时有更佳保障。
5、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6、 如汇票非作为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签名之当事人所占有,在有相反证明之前,应推定为由该人有效和无条件交付。
7、 如汇票上的签名由出票人或承兑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此人即对正当持票人负背书人之责。
8、 如汇票不再由签名之发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占有,除能提出反证外,可推定其已作有效及无条件之交付。
9、 弃权须以书面作成,除非将汇票交付给承兑人。
10、 如汇票经一般承兑者,则不必作付款提示始可使承兑人负责。
11、 如受票人签署汇票表示承兑,就变成了承兑人,汇票到期时负责兑付。
12、 如汇票在一合适的地点提示,经过合理之努力后仍未能找到被授权付款或拒绝付款的人,则无需再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
13、 凡汇票执票人于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绝对及无条件放弃其向承兑人执行之权利者,该票即告解除。
14、 如汇票持票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绝对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其对承兑人之权利,汇票责任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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