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希望看到法出多门的局面。
我国现有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法出多门致使法律法规之间配套性差,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愈加困难。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法出多门。
完善法制的一大障碍就是“法出多门”、“法繁扰民”。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罪与刑就规定在刑法里,如果法出多门,反而会造成很多麻烦。
因此,“部门立法”与“法出多门”情形突出。
当前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法出多门的现象还是很普遍。
《民法典》千呼万唤出不来,赔偿标准的“法出多门”其实是对司法的考验。
然而长期以来,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却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已有的几类人身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因法出多门,相互间差异悬殊。
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自上而下、健康有序地进行,不能各行其是,法出多门。
此外,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由不同部门进行立法,造成“法出多门”或“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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