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质帝纪》:“《书》云:‘明德慎罚。’方春东作,育微敬始。”
配流刑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者“明德慎罚”传统思想的反映,体现了唐宋之际社会的重大变革。
“无刑”的具体方式是“明德慎罚”———崇尚德政,慎施刑罚,惟敬王刑,以成三德。
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副教授认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思想,均可作为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化渊源。
它肇始于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中经春秋战国儒家传扬的“为政以德”,形成于董仲舒的“德主刑辅”。
从这种见解出发,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
“明德慎罚”、“令顺民心”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本观念,我们寄希望法规能够惩恶扬善,何谓善恶,民心自有公断。
某以为治理国家须明德慎罚、惟刑之恤。
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尽管如此,主张“人性恶”的荀子仍然强调德为行政之本。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
周公强调的核心观点,就是后世经常重复的“明德慎罚”——这四个字,构成了《康诰》的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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