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岩《我不是个好警察》:“凌队长怎么啦,也不能黄口白牙,出入人罪呀。”
通过对其中有关“出入人罪”方面的规定作一点介绍并进行简要评价,可以对中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一些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杜绝司法实践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现象。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入人罪,滥施刑罚。
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芦僧”,反倒被涂抹成了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
反之,司法参军枉法曲断、出入人罪非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出入人罪的立法当特别慎重。
在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而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场合,同样构成徇私枉法罪。
作为出入人罪、掌握刑罚的司法机关,如果连是否批捕这种有明确书面手续的事都不讲真话,这只能让公民背生寒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
“办案要办铁案,数量要服从质量,不能出入人罪。
法律的作用本就应限制和约束权力,即使是针对所有人的刑法,也有防止司法权力随意出入人罪的意义,而诉讼法更是为约束司法处置权按特定规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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