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犯错误的人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而不应该不教而杀。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
对待犯错误的人应当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针,而不应该不教而杀。
“养不教,父之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正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经教化便加以杀戮便叫做虐,而“法治”的宣传,正是法的全民教化、也正是礼的精神体现。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四恶”之首叫作“不教而杀谓之虐”(不先施教育就惩罚,这叫残暴)。
“不教而杀谓之虐”,传统中国的刑事政策注重的是教化,讲的是正风俗,饬人心,即使有死刑也是以杀止杀,以刑去刑,以达到无刑为目的。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
文章认为,台大院长林芳郁“不会让社会大众失望”的承诺,虽让台大人的背脊重新挺直,但在台大重振百年声誉的同时,院方也面临“不教而杀”的质疑。
爆他料的议员同事也替他不平,政府并未提供管道让参选人了解捐款企业经营状况,“现在要我们吐出捐款,有点不教而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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